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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
  (五)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
  (一)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
  (二)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三)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四)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市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指导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属企业集团是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二)组织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八条 市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市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落实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市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市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市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九条 拟申请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条 申请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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