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11〕1458号)
各区县、“三区”发展改革部门,企业集团和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54号令)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市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市工程实验室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宗旨是围绕本市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带动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
(二)开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产品产业化技术研发;
(三)开展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