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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是约束性指标,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体系。

第二章 总量的削减

  第五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和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总量、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

  第六条 将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每年分解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企业。

  第七条 强化工程减排,深化结构减排,加强监管减排,确保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指标落实到位。

  第八条 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月报、季核、半年公示制度,对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缓慢的实行预警、约谈。

第三章 增量的预支

  第九条 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任务,方可获得当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预支增量。

  第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总减排量,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预支增量。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从当地年度预支增量中列支,并不得突破。

第四章 预算指标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动态管理体系,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网上申请、核定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初始审查。

  第十四条 未经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没有预支增量的地方,原则上不再核定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五条 在确保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预支增量可以开展交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交易,化学需氧量、氨氮只能在同一水系范围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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