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1〕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制定的《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镇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城管、公用)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污水处理运行监督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作和水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立行的监管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