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电信领域国家安全工作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1〕14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国家安全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河南省电信领域国家安全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电信领域国家安全工作规定
(省国家安全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电信领域国家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特殊通信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做好国家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设施、设备危害国家安全;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经营电子监听、截收器材。不得利用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