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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

  除林权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与林权同时转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农民以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和股份制林场等形式,促进林木、林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

第二章 林权流转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木转让、出租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于会议前15日将相关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转让、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转让、出租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林权流转是否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流转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 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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