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92号)
《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权流转和抵押行为,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依法将林木所有权等林权权益抵押给债权人,用于担保借贷资金偿还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的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具体承担林权流转和抵押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工作。
第五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公平、自愿、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六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将其拥有的林权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