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努力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各乡(镇)要认真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2012年度全面完成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发证率达95%以上。从2013年开始,基本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实地变更,实现全县宅基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二)严把政策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到今明两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保发证质量。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变更或注销证书的程序进行,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宅基地存在争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进行调查处理,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调处,主动服务。土地纠纷权属会严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及时调整完善,加强纠纷调处工作,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加以解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提高农民群众积极配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一)健全领导机构,合力推进。我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协调、发证、宣传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开展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
(二)落实经费,强化保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第
十九条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在自治县财政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按项目经费预算总额列入2012年财政预算,以保障项目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