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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环政办〔2011〕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1号)的要求,我县于2011年11月启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宅基地使用权证是颁发农村居民住房所有权的必要条件,是土地征收(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的重要依据,是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实现农民住房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的重要保障。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
  (二)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县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保护。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每户宅基地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建设状况,依法妥善处理存在的各类问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将农户对宅基地的取得、占有、使用与处分等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是依法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三)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切实推进我县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的重要保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明确要求,今后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必须首先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我县农村建设用地使用粗放、人均宅基地面积大。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优化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农业规模集约经营和农民居住向城镇社区集聚,是促进集约集聚发展,拓展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既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又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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