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生产生活安置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中产生。
征收土地需安置人员数量,根据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安置人数=征收耕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可采取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农业生产安置三种方式之一解决,不得重复享受。需要安置的人员选择何种安置方式,由农户或集体统一提出申请,所在村民小组同意,经所在村(居)民委及思恩镇人民政府审核,由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方式的,根据规划一次性预留生产生活安置用地,解决无地农民今后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具体预留和建设方式如下:
1、按被征收总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耕地)数的10%预留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原预留安置用地已达到被征土地总量的10%的,不再预留),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2、预留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3、预留产业用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整体建设。
4、预留产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预留产业用地建设可以自行集资、引资建设或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不得抵押、转让。
5、预留的安置用地,按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农用地转用上报自治区收取的费用由征收土地单位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除自治县行政性收取的费用给予减免外,其他税费由征地单位负责,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安置的集体自行负责。
(二)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户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补偿费外,另按自谋职业户在本集体预留用地所占的亩数的补偿标准51982.00元(年产值标准1969×22倍)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
(三)实行农业生产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流转承包地(即本集体或集体与集体之间承包地的互换)、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耕地等方面的土地来置换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使被征地的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其征地补偿费,属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的,该费用支付给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协调处理;属集体与集体之间置换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置换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和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