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置用地采用以地换地的办法解决。即宅基地安置和安置小区的道路及公共用地,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的土地和被拆迁的宅基地中进行置换和分摊。用于置换的土地不够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单位解决;安置的宅基地面积超出原有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由安置户缴纳安置小区相应用地的土地成本及相关税费;安置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有宅基地面积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多出部分,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补偿。
(三)安置用地手续的有关税费以及小区的“三通一平”,即通水(地上供水和地下排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由征地拆迁单位承担。
(四)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统一规划,整体建设。
第十九条 以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原则上一户安置一套住房,安置住房面积与原住房面积出入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住房实行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与原住房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住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建设成本价结算;原住房面积超过安置住房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补偿。
安置房屋建设成本单价按安置房屋重置单价结合安置用地取得成本单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搬迁的住户,按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费7元。计费次数按拆迁安置所必需的搬迁次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按拆迁协议自行过渡安置的住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400元;建筑面积为61-10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500元;建筑面积在101-15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600元;建筑面积在151-20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700元;建筑面积在201平方米以上的每月补助800元。过渡期按8个月计算(指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实行产权置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时止。
征地拆迁时用现房安置或者已安排临时过渡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选择产权置换或宅基地安置的,回建安置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由土地征收单位提供与原住址建设条件和成熟度相当的建设用地。被拆迁户安置用地回建房配套所需的道路、给排水、电路、通信、闭路线等设施,由土地征收的单位负责建设。不需要回建或自行安置的,由土地征收单位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