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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规划区内被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拆迁人已取得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新房尚未建造或者建造尚未完工的,被拆迁人在收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停止建设,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补偿方案。
  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 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其房屋达到住房标准并有合法手续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环政发〔2008〕28号)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合法住房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安置或宅基地安置方式之一进行补偿。鼓励被拆迁人采用产权置换安置方式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评估补偿。
  房屋拆迁实行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提供每户140平方米以下不同户型的多层住宅式住房供被拆迁人选择。
  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安置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分别为每宗60平方米和84平方米两种规格。原宅基地面积在每宗65平方米以内的,按60平方米安置;原宅基地在每宗66平方米-100平方米的按84平方米安置;原宅基地在每宗101平方米以上,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安置60平方米和84平方米各一宗地,若达不到分户条件的则按84平方米安置一宗;按以上户型安置,面积有出入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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