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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答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九条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程序1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或个人,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按期交付土地。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超过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被征地拆迁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搬迁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环政发〔2010〕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区规划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环政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原则上首先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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