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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安置,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或预征为)国有土地之后,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规划区内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五条 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收。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征收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用地报批、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自治县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区内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的统一规划、设计等工作。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协调解决征地农民养老等社会保障工作。自治县发改、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物价、统计、司法等部门和思恩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六条 建立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2003年,基准年的人口及耕地数据由所在村(居)民委调查后如实填写,报思恩镇人民政府审查,经自治县国土、统计、公安、人社保障部门审定后建立基准年人口与耕地数据库或档案(由思恩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存档),作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的依据。
  对已征地安置的人员,由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经所在村(居)民委、思恩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并从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再次征地不得重计。

第二章 土地征收及补偿

  第七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居)民委、村民小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征地工作组会同司法公证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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