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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环政发﹝2011﹞40号)


思恩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环江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是指经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以下简称“规划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或者因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且征地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31亩以上按《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环政发〔2010〕2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可实行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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