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有利于城镇化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政府投资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省帮助、市尽责、县努力”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城镇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的投入,通过采取“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导向作用。继续落实发展小城镇的有关财政政策,支持小城镇建设。积极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第五节 创新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
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建设、社会福利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领域。规范发展 BOT、BT等多种建设方式,通过特许经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银行增加对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放贷量,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引导金融机构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
第七章 实施措施
增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职责明确的城镇化协调管理机构,通过加强检查督导、完善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目标责任制等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把推进城镇化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推进新型城镇化作为“十二五”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省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项目立项、资金安排、土地供应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地方推进城镇化的支持力度。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推进城镇化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第二节 健全协调机制
建立规划实施的协调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环境保护、旅游、电力等部门加强沟通,形成有利于规划协调的体制机制和沟通途径。在确保各级各类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统筹和协调,实现规划之间在技术层面、政策层面的整合和对接,确保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相互衔接一致,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形成有效的共管机制,科学、合理地引导投资流向,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促进城镇建设有序推进。
第三节 加强评估监督
根据我省人口、资源、环境的特点以及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以促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制定完善城镇化发展指标体系,健全城镇化质量评估制度,围绕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主要任务、重大改革和政策等,建立全面、综合、科学的城镇化发展评价标准与考核机制,将推进城镇化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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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城镇化和城镇化水平:前者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镇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镇人口转化以及城镇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后者是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表示。
省域城镇体系和四大城镇群:前者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有机联系的城市、镇群体;后者指我省城镇体系以成都平原城镇群、川南城镇群、攀西城镇群和川东北城镇群为主体的空间结构形态。
区域性中心城市: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中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基础和发展优势比较明显、对区域和周边一般城市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城市。中心城市的作用可以概括为若干“中心”,如商品流通中心、交通运输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信息交流中心、科教文化中心等。
新村综合体:指在主导产业连片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其他个体、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为成员,以一定的聚合空间为基础,将村落民居、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建设等生产生活要素集约配置在一起的地域空间形态,是一种大规模、多功能、现代化、高效率开放性的农村新型社区。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指由城镇商品住房和城镇保障性住房构成的住房供应体系。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和收入阶层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