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加强城乡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对建筑立面、架空管线的治理。推进“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化改造工作,加大城镇旧城区和农村旧房的改造力度。保障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达标运行,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程度,逐步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模式,提高镇乡和村庄环境卫生水平,努力形成城乡管理规范、居民文明素质提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治理工作的良好局面,构建起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三节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城镇风貌塑造
加强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合理界定城镇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明确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严格规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旅游等活动。深入挖掘和把握城镇历史文化特征,准确定位城镇风貌特色。尊重城镇空间发展格局和山水脉络,塑造文化与自然相互融合的城镇风貌。按照“四注重、四提升”的要求,搞好城镇主要街区、重要建筑群和重点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实现现代化建筑与城镇历史文化的整体协调。
第四节 推动城镇综合管理机制创新创新行政区划管理体制,积极稳妥推进撤乡建镇工作。常住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县城可以赋予县级市的部分管理权限和职能。建立以市、区、街道社区服务组织为主体的服务网,完善社区基本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建立GIS(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提高城镇管理效率。加强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城镇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安全供给。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城镇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益。加强和完善城镇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面达到100% ,旧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50% 。积极建立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与自我监督的管理制度,构建和谐互动的管理机制。
第六章 建立健全有利于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完善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创新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城镇化的政策环境。
第一节 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集聚
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城镇的承载能力,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集聚。合理控制成都市主城区人口规模,提升成都平原城镇群其他城市的人口承载能力。继续发挥川南、川东北及攀西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在集聚生产要素、创造就业机会、吸纳转移人口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小城市适度拓展城市空间、发展适宜产业,增强集聚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增强小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转移。
第二节 完善城镇户籍和社会保障政策
积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努力完善城镇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加强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城镇居民。
分类放宽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条件。继续深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引导非农业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对在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村居民,只要本人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当地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大中城市要根据实际承载能力,对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放宽落户条件;成都市要继续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对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实行“居住证”制度,持证人员在居住地享受就业、社保、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各种公共服务,符合居住地转户条件的,根据本人申请可转为城镇户口。
第三节 提高和完善土地保障能力
严格规范、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试点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差别化管理,科学分解下达年度用地指标,统筹区域中心城市、县城和重点小城镇的用地需求,统筹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与其他重点建设的用地需求。适当降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支持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采取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大力清理闲置土地,努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第四节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