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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4)加强执法检查。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普法工作。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和解救受害妇女。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安防范体系,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各种形式、各种场所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方面的付出、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各级法律援助站、点等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目标任务。加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单设,配备行政专职人员,落实职级待遇。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纲要和部门实施计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纲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形成全省妇女发展纲要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部门工作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加大纲要实施经费投入力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地震灾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项目化推进工作力度,努力为妇女办实事、好事,推动解决妇女发展和维权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七)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纲要内容及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八)加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妇女既是纲要实施的受益者,也是纲要实施的参与者。实施纲要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通过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纲要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二)健全纲要监测评估制度。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本级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做到统计口径一致。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开展联络和监测统计、评估工作,按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完善省、市、县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宣传和对监测评估成果的利用。
  (三)落实纲要监测评估工作。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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