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和办学行为的依法评估和专项督查。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开展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的通知》(沪教委终〔2010〕7号)工作要求和日程安排,会同市教育评估院和各区县教育局,全面完成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和办学行为的依法评估和专项督查。强化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过程和办学质量的监管。
4.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9号),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促进本市职工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
5.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和实施《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准入标准和注册登记审核办法,协调和指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日常监管。
6.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建立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统计制度。组织开展对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事业统计。
7.完善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做好本市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
8.组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培训班,开展办学法规和政策培训,提高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依法办学意识、办学管理能力和规范办学自觉性,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9.进一步落实《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精神,实施《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和规范准入审核管理;组织开展对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的办学过程和助学质量的专项检查和评估,促进上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发展。
10.推进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进一步完善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本市普通高校发挥优质教育资源优势,承担和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引导和资助高校创建非学历教育品牌项目和继续教育特色课程,面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本市日益增长的教育培训和终身学习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