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制订各类地块出让方案过程中须按照《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同步做好预留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就近补还建设用地,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且应当满足幼儿园对周边环境的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布局、具体建设标准、规模等,应征得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中心城区须征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幼儿园土地的,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居民小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建设时限以及产权移交等内容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开发地块土地使用权实施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出让招标文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做好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
(一)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10月份,由区县政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幼儿园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做好项目立项、土地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中心城区年度幼儿园建设计划须经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审批。
(二)建设主体。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园,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完成项目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建设主体等相关工作落实由区县政府确定。
本意见施行前已出让给开发企业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市、区县政府统一组织,教育、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督促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幼儿园规划位置,限期完成幼儿园建设。超过出让合同开工日期两年未动工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设标准。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等规范进行设计、建设,严格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四)监管责任。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做好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方案,并予以备案。
三、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