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1〕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鲁教基字〔2011〕6号)和《淄博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淄政办发〔2011〕32号),依据国家《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居民小区(包括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
(一)严格布局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各区县政府要将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按照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要求,结合人口的数量、分布等情况,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辖区《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规划期5-10年)。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须经市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审批。《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编制原程序审批。
(二)明确布局规划的编制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居民小区幼儿园。原则上住宅小区每5000人口配建1所6-8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配建1所12-15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口规模的),要根据《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三)做好布局规划的实施。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居住小区规划条件时,应落实《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有关内容;在审批涉及配套幼儿园项目的规划时,应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居住小区规划方案须明确幼儿园位置、建设指标等内容,不符合《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