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对排名前5位的设区的市或省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
第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领导小组约谈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二)配套资金、土地供应、支持政策等落实不到位的;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保障性住房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对中央和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考核工作报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二)考核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纠正和查处的,或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项目
| 分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目标
任务
| 任务
完成
|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 30
|
政策
措施
| 资金
落实
| 1.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中央、省下达的住房保障各类专项补助资金(4分)
2. 通过地方财政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4分)
3. 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和经中央批准试点发行的地方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分)
| 25
|
土地
供应
| 1. 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2分)
2. 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手续(3分)
3.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及时按项目单独组卷上报审批(2分)
4.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低于当地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3分)
|
税费
优惠
| 1. 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3分)
2. 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分)
|
建设管理
| 项目
建设
| 1. 保障性安居工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前期手续完备(2分)
2. 当年开工的项目进度达到3个1/3,即:1/3项目主体基本完工、
1/3项目进入地上施工阶段、1/3项目进入基础施工阶段(3分)
3. 落实5%廉租住房和10%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2分)
| 15
|
工程
质量
| 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
准》等规定(4分)
2.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符合标准,总体受控(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