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资料。
第七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各级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受理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审查、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行政机关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