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2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务公开办制定的《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受理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应当遵循分级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对系统内下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
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办)、省监察厅负责受理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
第四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