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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意见的通知

  (一)县级组织机构、县级和学校专家工作组建立情况。

  (二)每所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包括原材料供应、食品加工、食品配送、供餐数量、供餐质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规范流程和工作要求,供餐方式,学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三)每所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方案。包括建设时间、面积、资金来源等。

  (四)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供餐、储运支出、设备购置资金安排情况。

  (五)加强营养改善工作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食品安全、民主监督、营养监测跟踪、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

  (六)营养改善工作的管理、培训方案。

  (七)营养教育方案。

  (八)建立营养改善工作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九)建立学生健康和营养档案方案。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明确有关政策

  (一)落实保障政策。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工资待遇、专业培训等问题,以及供餐、储运支出。购买食堂、伙房设备等零星支出,可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二)大力改善就餐条件。各地寄宿制学校建设,要首先将具有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的学校纳入规划,优先建设;纳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在规划和建设寄宿制项目时,首先保障食堂或伙房建设。非寄宿制学校要因校制宜,有计划地加快食堂或伙房建设。

  (三)建立工作责任制。试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责任主体。省人民政府将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教育、财政、食安办、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检、工商、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确保按中央要求如期供餐。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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