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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1〕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试点基本内容

  (一)国家试点范围。国家在我省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12个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实施对象为,以上试点县(不含县城)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含民办学校),各试点县享受中央财政营养膳食补助的学生数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要求核定。

  (二)补助标准。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由中央财政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三)供餐模式。各试点县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各校的供餐模式。有食堂(伙房)的学校,实行食堂(伙房)供餐;目前没有食堂的,可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山区的学校或教学点,购买供餐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有关部门批准、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各地要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有效供餐模式。

  (四)供餐内容。营养餐主要解决学生午餐。各地要认真研究,按照“就地取材、合理搭配、保证营养、确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各校的供餐内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

  (五)积极鼓励地方试点。积极鼓励国家试点以外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成效的市、县(市、区),中央和省财政将给予奖励性补助。

  二、制定分县试点方案

  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好本县实施方案并认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表,于12月25日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食安办。试点方案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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