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十九)加强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等基础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坚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做好全省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全民健身科研中的作用。筹建安徽省全民健身科学研究重点实验室,研发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贯彻落实有关体育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组织领导体系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为改善民生、推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指标体系,纳入改善民生的目标任务,在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
(二十一)健全组织网络。省、市、县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各方立场、部署重点工作。加强各级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各类人群体育协会等全民健身社会团体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向基层延伸,加强城市街道、乡镇体育组织和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农村建制村(社区)体育健身站(点)建设,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二十二)加强成效评估。省体育主管部门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制定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考核标准,加强成效评估,加强指导和督促,并将各地实施情况适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政府法制等部门,每年对本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