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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
(川府发[2011]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40号)第
二条
规定,现将我省娱乐业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如下。
一、
高尔夫球适用20%税率,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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