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财政局、大同市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大同市财政局、大同市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督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费、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十三)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