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训院校要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制订教学计划,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就业服务
(一)教育、人社部门要指导承训院校积极与各类用工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积极帮助、指导、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承训院校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自主就业。
八、经费保障
(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责任保险费等。各级财政可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和退役士兵学员较多的地区适当给予倾斜。
(二)教育培训资金使用范围:
1.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2.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及教育培训项目、时间、补助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3.参加省内高等职业院校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参照高等职业教育的标准安排在校学习期间的补助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实际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分阶段、分比例直接拨付承训院校。
1.省集中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承训院校在开学后,及时将实际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及所需资金按规定标准分别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汇总参训情况、提出资金申请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民政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核定培训资金拨付方案。
各市、县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拨付办法按照上述程序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