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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1〕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促进广大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向导,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推荐就业为原则,通过教育培训,使退役士兵能够取得相应毕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充分就业创业。

  (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市、县(市、区)参加教育培训,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2010年冬季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均可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下列人员不予批准参加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伍的;

  2.弄虚作假,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后政府不再安排工作,应及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免费短期技能培训。

  三、培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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