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治安保障
由省公安厅、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省级应急储备库。省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省财政解决;各市、县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省指挥部协调。
6.8 经费保障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各级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省内有关科研单位要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1 宣传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员工宣传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6.10.2 培训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要制订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10.3 演练
省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市级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后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