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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省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安监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机构以及省内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危化救护队、非煤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省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2 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3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省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省内相关大中型化工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和社会志愿者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4 交通运输保障

  省公安、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省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省经信委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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