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一般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
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接到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或政府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和省属企业同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企业总部)。
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事件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灾难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省指挥部要及时通知省台办或省外事侨办,通过省台办及时向国台办和海峡关系协会通报情况,通过省外事侨办及时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馆、港澳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联系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4.3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及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Ι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或由省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县级政府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4 响应程序
4.4.1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省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有关专家、队伍、省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市级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4.2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省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通知省指挥部成员集合,组建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