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1]1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办法
为规范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救助相结合的救助管理机制,根据我市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因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困难家庭救助。
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是指除低保家庭以外的符合相应层级救助条件的市级或区级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困难家庭救助,须经低收入家庭认定并取得《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并符合相关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市级困难家庭救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含)以上、1.2倍(含)以下的;
2.家庭成员年合计医疗费支出在5000元(不含)以上,且家庭年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年合计医疗费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倍(含)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区级困难家庭救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2倍(不含)以上、1.5倍(含)以下的;
2.家庭成员年合计医疗费支出在5000元(不含)以上,且家庭年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年合计医疗费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不含)以上、2倍(含)以下的。
三、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