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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7、加强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统筹,推进立法公众参与。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计划。国土资源立法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制定规范。向市政府报送的立法项目和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由法制处统一管理和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市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在报送市政府审查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后,应当按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送评估报告。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由法制处按规定程序统一负责。(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8、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管理措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布前要经法制处合法性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拟发布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印发从公文编号序列中划出,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推进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对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9、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主动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起草新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研究新文件与以往文件的逻辑关系并对以往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实现“实时清理”。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市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要清理一次。凡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要及时对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继续做好年度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编辑多种法律法规文献文本汇编,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牵头单位:法制处,局机关各处室各负其责)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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