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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推进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推进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沪银监通〔2011〕26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促进在沪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分散授信风险,提高信息透明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在沪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在沪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各项信贷监管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合作共赢、规范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融资额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的大型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融资额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房地产项目。

  (三)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的10%,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的融资项目。

  (五)监管部门要求组建银团贷款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融资额超过10亿元的非房地产项目融资。

  (二)大型集团客户超过20亿元的融资。

  (三)单一客户超过10亿元的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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