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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贫困家庭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免学费项目

  免费项目:学费和实习实验费(以下简称“学费”),其他费用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免费补助标准

  (一)免费对象入读广州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财政按省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给予其就读学校补助资金,学校不得再向上述学生收取学费。

  (二)免费对象入读广州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高于每生每年2500元的,财政给予其就读学校每生每年2500元的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标准低于每生每年2500元的,财政按实际学费标准给予其就读学校补助资金;学校不得再向上述学生收取财政补助部分的费用。

  (三)免费对象入读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三年学制及超过三年学制者免学费补助期为三年,全日制三年以下学制者按学制实际年限补助。

  四、资格审核程序

  (一)免费对象资格每学年核定一次。在每学年注册时,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通知本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当年10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请表,持有效《户口簿》及“六类证”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学籍所在学校提交申请。学校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户籍所在区分类造册,于11月5日前按学校隶属关系送市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统一交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反馈到市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总工会应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市相关部门核实学生贫困证明。

  (二)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对初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免费对象暂免收学费。广州市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1月20日前将免学费核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核准情况告知各学校,学校据此通知向未通过审核的学生补收学费。

  (三)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在收到学校通知后,如在当年10月20日前未提出免学费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学年享受免学费资格,不享受当年免学费,可待下一学年再按规定申请。因学校未及时通知、致使符合条件的学生未在当年10月20日前提出免学费申请的,学校应免收学费,已收取学费的应退回学生当年学费,学生当年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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