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承办学校要对在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隐患进行逐一排查,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包括:
(一)竞赛用的场地、设备设施的安全与完好。
(二)比赛全过程,应安排有交通、水电和医务等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三)对于在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制定详细的处理程序,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在比赛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启动相关处理程序,同时向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成绩处理
第二十七条 裁判应严格依据竞赛细则和评分标准,根据选手完成的情况,进行评分。任何人不得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影响裁判的正常工作,一经发现查实,经赛区组委会报组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取消该校该项目所有参赛选手的成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过程公开的比赛,裁判应现场打分并亮分(或宣布选手总得分);过程不公开的比赛,应将选手的比赛成绩在赛区明显位置张贴公布。
第二十九条 裁判的评分经现场裁判组长和市赛组委会派出的监审委员确认后,为最终评分。原则上事后不作审查、修改。
第三十条 建立竞赛成绩公示制度。各项目的竞赛成绩由承办学校于竞赛结束后的24小时内在该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各参赛学校对成绩或参赛选手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赛组委会监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监审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间发现成绩确有问题的,由市赛组委会监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市赛组委会同意后,对成绩进行修正,并由市赛组委会向相关参赛学校和选手进行说明。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赛对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优秀教研员、竞赛重要支持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参加省赛的队员,原则上在该项目市赛获奖队员中挑选,具体办法由各项目的竞赛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