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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赛的项目包括人文素养和专业技能两大类别。项目设置、内容、要求和设备使用等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职业岗位接轨,并以省赛、国赛的相关要求为指引。
第十条 市赛每年举办一次,其中省赛项目每年举办,非省赛项目每两年举办一次;竞赛项目原则上应有2所以上(含2所)学校参加。 市赛项目由市教育局在每年10月份公布。
第十一条 市赛承办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充足工作人员;
(三)赛区交通方便,竞赛所需的设备齐全;
(四)安全制度健全,防范应急措施完备;
(五)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符合承办市赛的学校,可向组委会办公室申请承办,并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教育局职成处报送本年度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竞赛承办申报表(见附件);
(二)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竞赛场地、设备设施和工具,组织实施初步安排,经费、人员和后勤保障等)。
第十三条 团体项目承办学校可选派两支队伍参赛;个人项目承办学校可选派多1名学生参赛。
第十四条 市赛经费组成:
(一)市教育局专项竞赛经费。
(二)承办学校结合竞赛需要在年度专项经费中申请购买相关竞赛设备或工具。
(三)社会支持(包括单位、个人以冠名等各种形式参与、赞助)。
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支持校企联合举办、企业冠名等途径举办竞赛。具体冠名办法应报经组委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赛在组委会领导下,由承办学校具体组织相关竞赛项目的实施,组委会派出的监审委员全程参与。
第十六条 承办学校负责审核参赛选手、指导教师参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