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一)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制定或调整省级单位、在榕军队、大专院校、省属国有企业体育设施面向社会开放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协调平衡全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水平,指导各地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各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调整市级单位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政策,根据本《办法》,在设区市价格部门指导下制定、调整县(市)级单位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并报设区市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开展服务,要求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由公共体育经营服务单位提出建议,经体育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有权定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制定或调整。
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建议制定或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文件,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幅度和调整后对社会及收入的影响;
(二)成本测算资料和计算办法及相关依据;
(三)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近三年来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出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建议,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所需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提供或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