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1]48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含军队、院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纯商业性运作的体育设施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其他经济成分合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经营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开展服务收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取得相应资格和与其服务相适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三)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