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第四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www.fjgczl.com)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
第六条 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
(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
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第七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