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筑[2011]4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厅组织制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将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请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91-87677773)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