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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四、换证管理

  (十五)延期换证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十六)抽查

  协会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组织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十七)企业自查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协会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协会应组织现场核查。

  (十八)撤销公告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协会收回证书、牌匾。

  (十九)资格注销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并公告:

  1. 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 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 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 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 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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