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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5.申请一级企业达标考核按《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受理与评审

  1.协会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协会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2.评审单位应在接到协会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3.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3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咨询机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4.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协会。评审单位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

  5.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6.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协会。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十四)审核与发证

  1.协会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

  对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协会审核同意后,还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2.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公告。

  3.协会负责对公告的二级、三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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