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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切实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推进所属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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