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专用车辆和装备对管道沿线进行日常巡检,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并做好巡检记录。对穿越河道、公路以及临近公共场所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增加巡检频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管道单位应当将输送管道竣工图报送所在区、县规划土地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将输送管道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管道保护管理牵头部门;为及时掌握和处置有关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情况,管道单位应当与管道经过的镇政府或村委会签订管道保护管理协议,聘请管道保护协管员。
三、加强输送管道区域地面开挖施工的安全管理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面开挖施工作业大量增加,给地下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因此,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城镇地面开挖施工作业涉及部门和单位多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开挖施工作业牵头协调部门和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杜绝未经书面批准、无组织开挖施工。
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在组织项目施工前,要按照书面批准的动土作业证(票)认真查阅、核实有关资料,全面查实项目涉及地下输送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凡涉及地下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施工项目,作业前施工项目管理单位要召集管道单位、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明晰相关应急预案。管道单位要对重要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提出明确的书面要求,现场设置明晰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施工作业计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开挖作业。
四、认真落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及区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市建交委燃气管理处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城镇燃气管线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单位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配合管道保护管理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保护的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