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保护管理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1〕37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2011年11月7日上午11时左右,位于闵行区紫竹科学园区紫星路西南侧的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吴泾乙烯地下管线发生轻微泄漏,幸及时发现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检查发现,泄漏点周围有机械挖掘形成的两处明显凹痕,且泄漏点有疑似气割产生的痕迹。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人为偷盗引发的险肇事故,已由闵行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近年来,本市因非法、违章施工或施工组织不当引发的地下管道损坏泄漏事故为数不少,给城市运行安全带来很大威胁。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包括石油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等城镇燃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输送管道)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管道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和沿线区域公共安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管道专项检查
输送管道业主单位及其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要立即对所属的输送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完善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落实对输送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对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占压、违章施工和搭建等外部安全隐患,管道单位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输送管道保护管理的牵头部门,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输送管道的有关情况,特别是输送管道穿越公共区域的情况,并建立档案。督促管道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输送管道保护管理。针对输送管道区域存在的违章建筑、施工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等问题,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确保输送管道的运行安全。
二、管道单位应切实履行管道安全运行职责
管道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道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落实管道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确保管道处于安全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