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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经办职能移交。

  市、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办职能移交给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从2012年1月1日起,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镇(街道)按照原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办理相关业务,待《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后,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卫生局、编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三)人员和编制移交。

  各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原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编制和经费移交给各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人员工资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编办协办)

  (四)参保信息资料移交。

  卫生部门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数据备份后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城乡居民医保新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按原办法进行操作。市卫生局负责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开发商协商,做好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作。城乡居民医保新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后,卫生局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数据移交、切换、合并和调试等工作,确保新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资产移交。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移交。

  2011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卫生局将当前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银行收入过渡户、支出户基金余额全部划转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新开设收入过渡户、支出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2012年7月底前,市审计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务移交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市审计局牵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2.资产移交。

  市、县(市、区)卫生局将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现有信息系统设备等资产分别移交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镇(街道)将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现有信息系统设备等资产移交给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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